周XX职务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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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周XX职务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6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梨树县XX信贷员,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吉林XX律师。

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周XX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滢

审 判 员  张家外

代理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