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1969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梨树县XX信贷员,住梨树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吉林XX律师。
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XX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周XX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滢
审 判 员 张家外
代理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