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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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早是通过《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体现出来,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


在有关利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以《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应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