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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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
经济法惩罚性赔偿金2倍的规定是什么

经济法惩罚性赔偿金2倍的规定是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当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如果存在着订立合同之后,又将这个房屋出卖给他人的这样一种行为,那么需要对此进行违约方面的惩罚性赔偿。

1、2003年施行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3、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表述。侵权责任法作为规范侵权赔偿的基本法律,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