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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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284条规定的三个要件非常复杂,所以由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更有利于案件质量的保证。
为了确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庭审理应该查明:
(1)是否发生过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其他情况,是否属于暴力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自由;
(2)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该行为;
(3)被申请人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实施该行为时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是否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
(4)被申请人的精神病是否可能使其继续危害社会;
(5)是否应该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和应该适用何种强制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