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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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该行为威胁了公共财产,所以我国是明令禁止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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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判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