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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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