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 当事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
2 | 逾期利息 |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
3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主要为以上三类: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主体 | 没有约定 | 约定不明 |
自然人之间 | 无利息 | 无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 无利息 |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三、借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即:法律支持的最高利息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四、逾期利息的计算
1 | 明确约定逾期利率 |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
2 |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逾期利息与借款利息一致) |
3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 借款期限内无息,但出借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4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五、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要支付的利息以实际借到的本金为准。
(二)新法出台后的利息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 计息期间 | 利率 |
2020/8/20前 | 不考虑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 不超过年利率24% |
2020/8/20后 | 2020/8/20前 |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 不超过年利率24% |
2020/8/20至借款返还之日 |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 ||
2020/8/20后 |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 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