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部分人主张协议性质为赠与要求撤销案例,房地产律师——子女间签署协议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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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子女间签署协议分割房屋,后部分人主张协议性质为赠与要求撤销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18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21年1月16日,原告、被告与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放弃继承遗产,两套房产由被告继承,并承诺由被告支付原告180万元补偿。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英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未在协议中签名。本案诉争协议虽有遗产分割的内容,但就涉及赵某慧的部分应属于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没有实际交付前,被告有权撤销赠与并且,协议上“追回的30万”元系原告威胁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下,违背被告意愿加上的,故被告有权撤销赠与。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赵某慧赵某杰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2009年1月去世,赵母2016年10月去世,赵某杰2020年去世。赵某杰生前未婚无子女。位于海淀区S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母名下,位于海淀区Y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杰名下。2021年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4人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办理公证,S号房赵母Y号房赵某杰,不按遗产分割,三位姐姐(即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放弃遗产继承,两套房产公证过户到赵某英名下。卖房S所得卖房款,用于偿还Y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等,并承诺给赵某慧一百五十万元”。

2021年1月18日,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赵某慧到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慧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赵某杰遗产的继承权利,赵某英表示要求继承赵某杰的遗产,故赵某杰的遗产由赵某英继承。北京市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宜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前赵某慧要求赵某英支付其卖房款180万元,否则不同意办理公证,赵某英同意支付上述钱款,并在与赵某君等人签订的前述协议书尾部添加了如下内容“追加30万元”。现位于海淀区S的房屋已过户至赵某英名下后,赵某英已于2021年5月30日将此房转卖他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英向本院主张撤销上述协议,经本院释明,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赵某英主张其书写“追加30万元”,系赵某慧胁迫其如不追加30万元,不配合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对此,赵某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赵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赵某慧支付18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君4人签订的协议是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协议,并非单方面的无偿赠与合同。该协议上虽然没有另一继承人赵某慧的签字,但赵某慧在得知上述协议内容后,仍按此协议内容办理了相应公证,现协议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内容已履行完毕,赵某慧对此协议未提出异议,故上述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赵某英主张其书写“追加30万元”系受到赵某慧胁迫,但双方处理的即为父母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如赵某慧不予配合,其亦可通过有关途径加以解决,故其该项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赵某慧要求赵某英按照协议内容给付18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关于赵某慧要求赵某英支付利息的主张,双方并未约定上述款项的给付期限,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