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如何应对(二),EPC项目中标后发现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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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中标后发现不平衡报价,发包人如何应对(二)

EPC项目中标后发现不平衡报价,发包人如何应对




四、应对措施及法律分析

 

()协商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

 

A公司可与B工程公司协商一致,在中标价不变的情况下,将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予以调整,以调整后的清单签订合同。但如前文所述,签约前对中标人投标价格的调整涉嫌变更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后续仍有可能引发结算争议。

 

()协商不成,不予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

 

1.招标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须知》第7.5.1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条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未及时签约可能引发的其他法律风险

 

(1)B工程公司退场、引发诉讼纠纷

 

A公司已向B工程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且B工程公司已经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根据《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如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拒签合同,要求B工程公司退场,B工程公司可能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损失的主张可能包括参加投标及退场的实际损失,还有可能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假设签订了该EPC总承包合同,其可能获取的利润)

 

(2)B工程公司拒绝退场,引发撤场纷争由于B工程公司已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施工,因此,A公司不与B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则势必要求B工程公司进场的施工人员退场。实践中,承包人进场后拒不退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A公司要求B工程公司退场的过程中,不排除B工程公司会就损失赔偿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在A公司不答应其不合

 

理诉求的情况下,存在B工程公司劳务人员占据工地阻挠施工场地移交的险。

 

(3)无法再次进场招标,影响项目工期

 

经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尚未解决该等纠纷之前公开招标,这将严重影响项目工期。

 

()B工程公司的投标价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1.双方签署备保不平报价的权利。如B工程公司不标,不调整不平衡报价,但为确保项目工期不受影响,同时尽量降低风险,建议在按照B工程公司的投标清单签订总包合同前,优先考虑双方先签署一份备忘录。在备忘录中明确:“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发现中标人投标报价存在多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平衡报价(详见附件,附件中明确列出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子项)。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中标人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但是中标人未同意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为了尽快推进项目的进展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双方暂按照中标人的报价签订合同。招标人声明将保留就超出清单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自合同签订至工程结算完毕且工程款结清前任何时候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的权利。”当然,中标人也可在备忘录中增加中标人声明。

 

2.发函告知B工程公司,保留单方调整不平衡报价。如B工程公司不配合清标,不调整不平衡报价的,但为确保项目工期不受影响,且双方无法签署备忘录,再进一步考虑单方发函的方式。此时,按照B工程公司的投标清单签订总包合同,同时发函明确告知B工程公司:“A公司的投标清单中部分子项的单价超出了合理市场价的30%~100%,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函件中明确引用的条款)对该等不平衡报价A公司将保就超出清单工程量的合单价,自合同签至工程结算定且工程款结清前任何时候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的权利。”当然,由于上述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调价部分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如果因调价问题进人司法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且在清单工程量以内的,按照中标单价支付进度

 

,超出清单工程量15%以上的量,按照合理市场价或信息价下浮(20%)予以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B工程公司对此有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少支付了进度款,进而停工,也会影响项目工期。

 

4.确保工程进度款不超付,结算时再予以一并调整。为确保项目工程不受影响,按照投标清单的报价予以支付进度款,结算时,一并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但要确保工程进度款不超付、项目竣工备案不受影响。

 

五、实务建议

 

以上案例最终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项目顺利进入预售阶段。考虑到实践中许多发包人缺乏应对不平衡报价的实务经验,笔者在此提出系统性的应对思路。

 

()招投标阶段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防范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有关内容,禁止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手段,要求投标人合理报价。

 

1.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及废标条件。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平衡报价”进行定义,因此对承包人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判断应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对于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作为依据。对于不平衡报价标准,如约定:不平衡报价指高于以合同约定的合同外新增项目计价规定核算的综合单(合)价(以下简称基准价)30%报价;废标条件可以约定,超过多少比例的不平衡报价将被否决投标(可以是超过一定比例的金额或超过一定比例的项数)。

 

2.细化招标文件,明确投标要求。尽可能使用详细完善的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使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等内容尽量准确。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将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技术规范擅自进行调整从而不平衡报价,应当要求投标人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或技术规范等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澄清或在投标文件中列偏差表的方式提出。

 

3.注意识别不平衡报价,并列入废标条件。商务评分中加入综合单价的偏离度评分。评标时,既要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又要逐一审核投标单价,并重点关注工程量大的单价,对于存在的明显不合理的投标单价,应当要求投标人

 

打分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并考虑废标。

 

4.授标前对不平衡价格进行修正。招标文件规定清标程序,在授标前开展清标工作。发包人认为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清单项的,向投标人指出并要求澄清或纠正,并作为授予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中标结果公布前,招标人有权接受投标人对不平衡报价的修正,并根据重新计算的价格进行统一评标。但中标后,双方均不应对投标报价范围内的分部分项价格进行调整。

 

()合同管理阶段

 

1明约定发包人对不平价格的调整权。将不平报价列人价格调整情形。约定不平衡项的工程量对招标工程量发生增减并超出一定比例时,发包人有权进行不平衡报价的审核,对于超出部分按一定原则重新组价进行计算。

 

2.采用“里程碑"的付款方式。为了防范承包人过分加大前期收款力度,到项目后期缺乏施工积极性,可规定项目实施中的不同“里程碑”及相关时限,列明承包人在各个阶段里必须完成工程内容的具体清单。每达到一个“里程碑”时,承包人才能得到一笔阶段性的付款。若当期“里程碑”未完,则到按约完成下一个“里程碑”时才可以收到上一次的付款,以此激励承包人全面加快施工进度。

 

3.设置偏差工程量对应价格的重新认价程序。如对施工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过大幅度不平衡报价变更项目或者涉及增加金额较大的变更项目,可由发包人、施工、监理、审计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研、政策咨询,力争达成共识。

 

4.增列单方解约权情形。针对承包人极端不平衡报价高价内容可能大量增加的情况,约定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删减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原定工作或工程,删减工作或工程部分对应的价款直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并不予其他补偿。甚至可以约定如果承包人不同意调整,则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5.工程变更同时考量技术问题及经济问题。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制度中设置商务与技术部分的联审流程,对于“不平衡报价”的潜在项目,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同时在合同中严格划分变更责任分配,属于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造价)发生变化,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事先约定造价争议的鉴定方法。为防范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主动运用不

 

平衡价格的规则要求调整清单范围内的某些低价项目,可以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是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后的单价,若发生项目中断/合同解除情形,则已完工程按照相应比例计算。

 

不平衡报价,不仅是造价技术的较量,也涉及对法律及合同理解的博弈。发包人应当善于借用行业律师的争议解决思维,构建全方位的不平衡报价应对策略。一旦发现投标人已采取极端不平衡报价手段时,征求法律和造价专业人士的意见,及时制订处置方案,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例如,发包人应整体策划合同体系,杜绝合同约定前后矛盾。笔者在审查发包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前后逻辑矛盾,约定不一致的地方。合同体系安排不当,可能导致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整体策略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