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继承如何处理?,一套房子17个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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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来讲究家族继承,而遗产之中,房产往往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凝结着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心血。但有很大一部分家庭在进行房屋继承的时候是没有遗嘱的,需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一套房子17个继承人,复杂继承如何处理?


特别是在被继承人有多段婚姻或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房产的分配就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案情引入

杭州湘湖公证处曾办理过一起继承公证,老王(被继承人)过世后,他的7名子女一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公证时公证处却发现这套房子涉及到的继承人多达17位。


原来,需要公证的房产是一套镇上的老房子,有上下两层,屋主是老王和他的老伴(已在20世纪90年代去世)。老王夫妇共生育7名子女,老王去世后,因其生前并没有立遗嘱,所以老王的七位子女商量后决定,让最小的妹妹王女士继承这套房子,由她负责修缮老房子,以便大家庭今后相聚。


到了公证处,公证员例行询问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员情况后发现,王女士还有一名继外婆(已于2017年去世),由此牵出了这套房子的17名继承人。原来,王女士的继外婆嫁入外公家时,老王老伴尚未成年,她对王女士的母亲也尽了抚养义务,两人形成了抚养关系。老王老伴去世后,继外婆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在法律形成了转继承的关系。


因此,这套房子首先是老王和其老伴的婚内共同财产,在老王的老伴去世后,房产的1/2份额属于老王老伴的遗产。而这部分遗产应该由老王、王女士七兄妹和老王老伴的继母共同继承。因此,老王老伴的继母可以继承这套房子的份额的1/18。


然而,具有戏剧性的是,继母在2017年去世了,老王老伴的兄弟姐妹转继承了继母的份额。老王老伴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还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继母之前过世,留下了9名子女,这9人与王老王老伴同父异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继承人。虽然占的份额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继承人。最后,其余10名继承人都主动放弃了继承权,房子依旧由王女士继承。


如此令人头大的法律关系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此案所涉的继承人众多,即使每个人占的份额不多,但要把当事人全都召集到一起进行商议也并非易事。


涉案法律问题

01 遗产何时开始分割?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法律并未对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做出明确的规定。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继承开始后,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


02 什么是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就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本案中,老王老伴去世后,由于老王还在世,所以其房产(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直到2017年其继母去世。因此其继母继承的遗产份额被转继承给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03 如何避免此类房产继承中的繁琐情况出现?

应在尽早办理继承公证。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要尽快办理继承公证,及早更名过户。尤其是死亡顺序影响继承人范围的情况时,不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往往会因家庭成员不断发生改变产生其他继承法律关系,造成财产法律意义上转移,给后续办理财产转移过户手续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的,想要表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先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防止日后继承人转变导致继承变得繁琐。对于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可以来公证处咨询让公证人员先帮忙理清法律关系,切莫盲目排除继承人。


同时,提前订立遗嘱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因继承人繁多导致继承过程混乱繁琐等情况其实大多都属于法定继承的情况。在实践中,法定继承容易出现继承人争产纠纷或者未能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死后分配的真实意愿等情况,且过程中也时常因继承人范围发生复杂变化而导致所需申办材料的收集难度增大,影响法定继承进度。因此,适当利用遗嘱公证无疑是权衡亲情和法理、调解身后财产分配和避免身后继承纷扰的有效法律手段。


04 复杂继承-共有分割或财产补偿

若本案中17个继承人均未放弃自己的继承权,那么这一套房产该如何被17个人一起继承呢?实务中一般有折价补偿或者按份共有两种做法。影响裁判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主要看房产居住的使用情况、当事人所占房产份额或者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房产份额折价款等。


1. 按产权份额的主要情形:(1)继承人一致同意的;(2)继承人众多的;(3)房屋价值较大,不具有支付折价款能力的;(4)房产价值无法确定(当事人对系争房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不申请估价,也不同意竞价,导致房产价值无法确定)的。


2. 按折价补偿的主要情形:(1)继承人一致同意的;(2)部分继承人要求份额分割,部分继承人要求折价补偿,且不存在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3)继承人之间有矛盾,按份共有不利于化解矛盾的。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