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应当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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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裁明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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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

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五、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