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由于试用买卖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试用合同中试用期间如何确定
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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