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三个不同的时间概念,他们所代表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大多数合同中,这三个时间是重合的,即合同签订即成立,成立即生效。但是在有些时候这三个时间并不会是同一个时间,例如在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等实践合同中,法律规定这些合同自履行了相关义务后成立,成立便生效了,这时签订时间就要早于成立、生效的时间;有些附期限、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虽然合同已经签订并成立,但因为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合同自2019年2月1日生效,这时签订时间与成立时间就早于生效时间。
签订时间是合同的内容之一,它具有一定的证约效力,一般情况下应当如实签署,而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则是法律概念,它们标志着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合同属性,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与途径,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有效时间有什么区别吗
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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