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对一方明显不利,如钢材购销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在履行期内翻倍。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他们的区别在于,
首先,引起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
其次,评判基础不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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