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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