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申请人范围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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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申请人范围包括有哪些?

婚姻无效申请人范围包括有哪些?

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具体如下: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疾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5、对夫妻双方都死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被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对夫妻一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当事人中未死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效的婚姻是需要由法院来进行认定,而对于申请婚姻无效的人不仅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申请,而且与婚姻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是可以申请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合法的婚姻是不会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