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放弃继承是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以及取得的公证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是不能作废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异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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