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夫妻一方受对方胁迫而与其结婚的,双方之间欠缺了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事由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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