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有法律性质大致有如下三种:
1、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所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行为人并不持有而属于他人的资金或者证券。内幕交易者凭借的是提前知悉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而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凭借的是经管他人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证券的便利条件。由于对象和条件的不同,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随之不同:内幕交易对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构成侵害,而地下信用交易的侵害客体是投资者对合法拥有的资金、证券所有权的完整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证券市场中真实的供求关系和交易秩序。
2、地下信用交易中,行为人是暂时性占有、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待犯罪目的达到后,仍可将暂时性占有、使用的资金、证券归还原主,将这些资源的孳生利益据为己有。
3、地下信用交易的行为人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地下信用交易有哪些法律性质
法规吧
人气:6.83K
最新更新
- 1什么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2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 3二手房交易费用有哪些
- 4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5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什么法律性质
- 6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哪些 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哪些科目
- 7法律中关于信用卡诈骗有哪些行为
- 8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哪些性质
- 9地铁安检与哪些法律有矛盾
- 10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有哪些
- 11土地性质有哪些
- 12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含税
- 13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费用谁出
- 14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5刑法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 16信用卡犯罪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 17国际贸易交易过程中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多久
- 18买方在二手房交易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 19信用卡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20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