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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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金湖XX。

广东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余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堑头育华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XX公司因与东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洪XX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秦 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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