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可以单方面委托(申请)鉴定,但人身损害可能因为对方有足够理由反驳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人身损害能否自行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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