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第一次的一审案件):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普通独任制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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