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类的民事诉讼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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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类的民事诉讼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所有的民事诉讼到最后肯定要有胜诉方和败诉方的,因为我国人民法院会结合案情本身和相关的证据,最后对民事纠纷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的。比如向民事赔偿这一类的纠纷案件,可能作为败诉方,在败诉以后考虑的一个问题也是,经济纠纷类的民事诉讼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一、经济纠纷类的民事诉讼败诉后果是怎样的?

判决后不上诉的,过上诉期后判决即生效;如果不履行判决的,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败诉方不按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执行中,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妨碍执行行为的,还可以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罚款和民事制裁。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

如果败诉以后,败诉这一方就需要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当然,这是在败诉方不上诉的前提之下,如果败诉方针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执行的话,不排除将来法院有可能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对败诉方的生活和工作就会带来较大的影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