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行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法规吧
人气:1.25W
最新更新
- 1梁莆行的解释
- 2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 3路上行人欲断魂中的行人作何解释?
- 4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 5负荆请罪的负是什么意思 负荆请罪的负怎么解释
- 6强迫卖淫罪司法解释
- 7强奸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 8为何强行中断性交易阳痿
- 9交强险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 10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 11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有哪些
- 12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 13应如何理解非法行医罪原司法解释?
- 14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 15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 16强迫劳动罪司法解释
- 17强行索要赌债司法解释
- 18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 19强迫卖血罪司法解释
- 20强迫交易罪交易行为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