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原则:
(1)犯罪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a.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
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犯罪地管辖的补充规定:
a.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的恒定管辖:
①涉港澳台刑事自诉案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
②恒定犯罪地管辖、恒定基层法院管辖: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b.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助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以最初受理法院审判为主、以移送主要犯罪地审判为辅原则:
a.前提条件: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最初受理法院优先管辖: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c.移送管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条件:尚未开庭审判)。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犯罪由抓获地中院管辖: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境外犯罪由入境地中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降地管辖: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国际列车上犯罪:
a.按照协议管辖: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b.由最初停靠地、目的地铁路法院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域外犯罪由原长期居住地、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原主管单位、户籍地管辖: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正在服刑的罪犯犯罪:
(1)发现漏罪:
a.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脱逃期间的犯罪:
a.由捕获并发现犯罪地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由服刑地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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