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刑法》第六十三条
什么情况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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