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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