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
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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