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三、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四、组成鉴定组;
五、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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