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
(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
(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一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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