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按什么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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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按什么行使质权
律师解析:质权人按照合同行使质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商对质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质权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指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