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人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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