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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