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中虽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盖章的,则推定第三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写有保证人的欠条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其同意欠条内容,也同意该人担任保证人,即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负什么法律责任,第三人在欠条的保证人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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