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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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拿到城镇土地,在次年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缴纳,也可以按年计税。有的单位因为破产清算、吊销营业执照等因素,被迫注销登记。这个时候,单位已经是不存在了,在工商局也没有单位信息。那么,单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编简单分析下这个问题。

单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税?

一、单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税?

单位已经注销了,新成立的公司使用注销单位的土地,有必要过户到新公司,但即使没有过户,其土地使用税也应由新公司(使用单位)缴纳。因为税法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属有纠纷的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单位缴纳。注销以后,土地相关税负与企业无关,由土地接下去的使用者或者所有权受让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1、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2、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单位在存续期内,就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包括土地使用税。如果破产倒闭,国家将土地收回,接下来的使用者要缴纳税款。如果单位未缴纳而申请破产,在分配剩余财产的时候,要优先补足税款。因此,具体到单位不存在了是否要补交土地使用税,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