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赠与。加名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部分产权赠与产权人。这种情况下,双方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之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
2、房屋买卖。加名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屋部分产权卖给加名人。这种情况下双方直接拿着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等证件和有关资料到国土房管局交易登记申请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3、析产登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共有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分属个所有人所有的行为即为房产析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产证上如何减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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