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义务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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