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小董,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XX,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任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辛县张村镇柳东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小董、被上诉人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许X
审判员万学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