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属于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条。
按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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