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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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胎儿利益的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民法典在有关的问题处理上会有详细的规定,国家的有关部门会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还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置,才会在合理的区间中,但是问题的关键的还是自己的情况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