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如何证明被告身份
法规吧
人气:3.2W
最新更新
- 1行政诉讼原告明确拒绝宣读起诉状应如何处理
- 2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信息
- 3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如何确认
- 4行政诉讼中如何追加新的被告
- 5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
- 6行政诉讼的被告该如何确定
- 7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共同被告
- 8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 9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
- 10身份证过期银行卡被冻结了怎么办 身份证过期银行卡被冻结了如何处理
- 11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提供被告信息
- 12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如何确定
- 13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 14身份证挂失如何办理
- 15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自我称呼
- 16缺少被告身份证号如何立案
- 17古人没有身份证是如何证明自己身份的?
- 18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准备材料
- 19行政诉讼中如何以职权追加被告
- 20他发明了身份证 最终自己也被身份证给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