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优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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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是否优于行政处罚?

抵押权是否优于行政处罚?

抵押权优先,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其价值功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其表现为:

1、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和查封相比,抵押具有优先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说明抵押优先于查封和扣押。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但最终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切实保障抵押权”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案件经办人必须是取得岗位资格的消防监督员,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其他人员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抵押权应当优先于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是法律、法规中明确确定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可以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但必须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