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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