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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