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愿意支付的,法不禁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一原则并非完全僵硬的,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的证据,实现自已的最佳权益。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最好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融洽的,双方共同为单位的发展而努力,但并非所有工作环境与劳动者都能达到这样和谐的程度。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的发展,还在合同期内,可能劳动者发现单位t作已经不再适合自身发展,单位也不再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谁先提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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